請人:云南甲子環(huán)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悅鴻程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62830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650070號圖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1176855號“GXH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5766118號“恒元泰 HENGYUANTAI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和宣傳,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影響力,與申請人產(chǎn)生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請求對申請商標復審服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均為復印件):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在構圖元素、視覺效果、主體特征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fā)咨詢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計算機硬件設計和開發(fā)咨詢等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上述商標共存注冊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類似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已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洪強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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