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董友
委托代理人:溫州市品創(chuàng)專利商標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44324號“董小屋DONG XIAO WU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第24080965號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第1115090號商標、第29769013號商標、第35587735號商標在文字構成、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差異,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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