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南京自而然攝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頂峰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068954號“自然屆”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1908796號商標、第14842774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不會引起相關公眾混淆誤認。引證商標二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懇請暫緩審理本案。申請商標不具備欺騙性,不會引起相關公眾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二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演出制作”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若共存于市場,使用在類似服務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尚無充分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復審服務上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誤認,申請商標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孫昕
曲紅陽
趙婷婷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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