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安溪縣英華茶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泉州海絲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部分駁回其第37351604號“康韻香KANGYUNXIANG”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和識別性,申請人已對駁回決定引證的第3475042號“康韻Kang Yun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提起撤銷申請,請暫緩審理本案。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審理查明:至我局審理時,引證商標在撤銷程序中被裁定維持注冊,現(xiàn)該裁定尚未生效,引證商標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我局認為,申請商標“康韻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主要呼叫部分“康韻”,且整體含義無明顯區(qū)別,若并存于調味品等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兩商標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喬向輝
李焱
孫紅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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