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遼源市壹品針織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網(wǎng)知識產(chǎn)權(quán)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729986號“小鹿吉米”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959178號“小吉米”商標、第1561218號“小吉米xiaojimi及圖”商標、第30105638號“小吉米”商標、第7980816號“小吉米及圖”商標、第13877055號“小鹿吉娃XIAOLUJIWA”商標、第5675941號“小鹿森米Senmy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六)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申請人已形成一一對應關系。故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jù)等。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四尚存一定區(qū)別,未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顯著文字“小鹿吉米”與引證商標五、六的主要識別部分在呼叫、文字構(gòu)成上相近,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已構(gòu)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服裝、帽子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五、六核定使用的服裝、帽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已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商標評審案件遵循個案審查原則,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注冊情況與本案事實情況不同,不能成為本案申請商標獲準注冊的當然理由。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駁回。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圍巾商品與引證商標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非類似商品,因此,申請商標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冊申請應予以初步審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圍巾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其余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姚繼蓮
龔麗娟
馬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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