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美西西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144565號“茶極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第16100045號“極客”商標、第15712995號“極客jikexueyuan.com”商標、第15872838號“極客”商標、第5219949號“極客”商標、第8823176號“極客”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差別顯著,未構成使用在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諸引證商標已被提出連續(xù)三年未使用撤銷申請,請求暫緩審理本案并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申請人介紹及申請人商標使用情況等證據(jù)。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我局審理本案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在先注冊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茶極客”與引證商標一至五中的文字“極客”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餐廳、養(yǎng)老院等服務與諸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餐廳、養(yǎng)老院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諸引證商標并存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可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段莉
張世莉
劉洋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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