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邦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客聯(lián)合知識產(chǎn)權代理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550875號“1664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29882210號“醉幫1664”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jù)。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中處于顯著識別位置且所占比例較大的“1664”與引證商標中的“1664”文字構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jīng)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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