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海南鰲山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紀鼎力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6354589號“南山書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具有極強的顯著性,能夠與其他商標相區(qū)別。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第11109969號“南山書院 CTBU·SOUTH MOUNTAIN CLASSICAL ACADEMY”商標、第11110055號“南山書院 CTBU·SOUTH MOUNTAIN CLASSICAL ACADEMY”商標、第35359095號“南山公館”商標、第8661771號“南山回頭魚 ”商標、第6794282號“南山堂”商標、第32531344號“南山堂”商標、第24698239號“南山客棧”商標、第33553300號“南山驛站”商標、第12387364號“金南山”商標、第35563519號“山南 SANAM”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十)的整體構成、外觀及呼叫等方面區(qū)別明顯,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并在使用中獲得了顯著性,不會與引證商標相混淆。申請人已經對引證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和無效宣告。類似情況的商標已經獲準注冊。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復審查明:引證商標三、六、九、十的注冊申請已被駁回,該決定已生效。
經復審認為,鑒于引證商標三、六、九、十已被駁回,故其不再構成申請商標獲得初步審定的權利障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七、八的文字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七、八若共存在“養(yǎng)老院;餐廳”等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四、五、七、八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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