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利郎(中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周章良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利郎(中國)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周章良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1694526號“立郎金盾LILANGJINDU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立郎金盾LILANGJINDUN”,指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成品衣;婚紗”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1144625號“利郎LILANG”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鞋”等;引證在先注冊的第4427955號“利郎LILANG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嬰兒全套衣”等。雖然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基本相同,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但被異議商標“立郎金盾LILANGJINDUN”與異議人引證商標在文字組成、整體外觀上差異明顯,不構成近似。故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存使用應不致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雖然異議人注冊并使用于“服裝”商品上的“利郎LILANG”商標曾獲《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但雙方商標整體區(qū)別較大,故被異議商標未構成對異議人該商標的抄襲和摹仿,其注冊不會誤導公眾,也不致?lián)p害異議人的利益,本案不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予以擴大保護。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抄襲、摹仿、搶注其引證商標證據(jù)不足,其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將造成不良影響等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1694526號“立郎金盾LILANGJINDUN”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01日
網(wǎng)站備案/許可證號:粵ICP備16020751號 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