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章節(jié)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偉(上海)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樂凱
委托代理人:義烏市蘭博企業(yè)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章節(jié)四公司對被異議人樂凱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24期《商標公告》第28113991號“SUPREME”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SUPREME”指定使用于第12類“空間運載工具”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申請的第17380211號、第17380212號、第25032435號“SUPREME”商標、在先注冊的第14108746號“SUPREME”商標指定使用于第18類“鞍架;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包”、第25類“服裝;夾克(服裝);襯衫;T恤衫”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等方面具有顯著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稱被異議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SUPREME”商標,但異議人提供的百度百科對“SUPREME”的介紹、淘寶上有關“SUPREME”商品的代購信息打印件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異議人已于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與之類似商品上在中國在先使用“SUPREME”商標并使之具有一定影響,因此我局對異議人上述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異議人請求認定其“SUPREME”商標為“服裝;包”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并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予以保護,但異議人所提供的證據(jù)尚不足以充分證明其上述主張,因此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復制、抄襲其馳名商標證據(jù)不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并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等亦缺乏事實依據(jù)。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28113991號“SUPREME”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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