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法雷奧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華捷成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
被異議人:楊中磊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法雷奧對被異議人楊中磊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標公告》第33213523號“方雷奧”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為“方雷奧”,指定使用于第7類“機床;發(fā)電機”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經(jīng)國際注冊并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第1394903號“法雷奧
智能車用智能系統(tǒng)”、在先注冊的第874279號“法雷奧”、第4651830號“法雷奧VALEO及圖”等商標核定使用于第7類“機床;交流發(fā)電機”等商品上。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外觀等方面存在一定區(qū)別,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854297號、第906387號、第902723號“法雷奧”等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6類“五金器具;鎖”、第9類“二極管;半導體”、第12類“傳動裝置;離合器”等商品上。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與異議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異議人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侵犯其在先字號權,但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字號文字構成區(qū)別明顯,因此異議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惡意摹仿、抄襲其商標以及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產(chǎn)生不良社會影響等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213523號“方雷奧”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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