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曼徹斯特聯(lián)合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被異議人:北京曼聯(lián)天華鞋業(yè)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曼徹斯特聯(lián)合足球俱樂部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北京曼聯(lián)天華鞋業(yè)有限公司經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6期《商標公告》第32172787號“伊曼聯(lián)YIMANLIAN”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答辯。
根據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伊曼聯(lián)YIMANLIAN”指定使用在第25類“服裝;爬山鞋;婚紗;手套(服裝);嬰兒全套衣;帽;鞋;襪;領帶;腰帶”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于類似商品上注冊第1230733號“曼聯(lián)”、第1641299號“MANCHESTER
UNITED及圖”、第13781523號“MANCHESTER
UNITED”等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衣領(衣服);鞋(腳上的穿著物);耳套(服裝);帽子”等。雙方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及整體視覺效果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被異議商標的注冊使用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本案中,被異議商標不屬于《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所禁止注冊和使用的標志。異議人另稱被異議人惡意摹仿其商標、侵犯其在先商號權并損害其商品化權益等證據不足。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2172787號“伊曼聯(lián)YIMANLIAN”商標準予注冊。
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2020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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