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原點服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龍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4054211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一、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6684112號圖形商標、第1669335號圖形商標、第9675885號“GEQ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區(qū)別顯著,未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申請商標經過宣傳和使用已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申請人產生了唯一、對應的緊密聯(lián)系,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綜上,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合同、發(fā)票、宣傳圖片、名片等證據復印件。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裝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為圖形商標,與純圖形的引證商標一、二以及引證商標三重要組成部分之圖形在構圖元素、設計風格、視覺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構成近似標識。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若同時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復審商品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相關公眾已能將其與三件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牛三毛 張悅 尤宏巖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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