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被異議人:楊少文
商評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識產(chǎn)權有限公司 簡稱“爵朗知產(chǎn)”
專業(yè)領域:擅長分析各類商標疑難案件,量身定制疑難商標注冊計劃
異議人美泰有限公司對被異議人楊少文經(jīng)我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1634期《商標公告》第33047509號“松鼠芭比
SONGSHUBABI”商標提出異議,我局依據(jù)《商標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受理。被異議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的理由及事實,經(jīng)審查,我局認為:
被異議商標“松鼠芭比
SONGSHUBABI”指定使用在第29類“肉;腌制蔬菜;加工過的花生”等商品上。異議人引證在先注冊的第986140號“芭比”商標、第261727號“BARBIE”商標、第17433163號“芭比”商標分別核定使用于第28類“游戲機;玩具”,第29類“加工過的檳榔”等商品上。雙方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異,不屬于類似商品,因此雙方商標未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異議人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其在先注冊并使用在第28類“玩具”商品上的“BARBIE”商標經(jīng)異議人長期使用與廣泛宣傳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并曾獲得《商標法》第十三條保護,該商標的中文翻譯“芭比”已與其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并為公眾普遍知曉。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該商標對應的中文翻譯“芭比”,容易使消費者將其標識的商品與異議人聯(lián)系起來,已構成對異議人該馳名商標的翻譯、抄襲及摹仿,若核準被異議商標注冊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容易誤導公眾,致使異議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異議人另稱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相關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
依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我局決定:第33047509號“松鼠芭比
SONGSHUBABI”商標不予注冊。
依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復審。 2020年0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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