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廣州粵洋機械設(shè)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華企偉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4995882號“越洋YuY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072034號“越洋物語及圖”商標、第31366443號“越洋”商標、第32754179號“YUY”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gòu)成元素、整體外觀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gòu)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申請商標投入大量商業(yè)資源,若其不予核準,將造成巨大損失。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自行車;運行李推車”等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自行車;搬運手推車”等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申請商標由漢字組合“越洋”、字母組合“YuY”及圖形組成,完整包含了引證商標二及引證商標一的顯著認讀部分“越洋”,與引證商標三“YUY”在字母構(gòu)成、呼叫等方面相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gòu)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guān)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gòu)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其他理由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j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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