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上海聯(lián)影醫(yī)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廣州華進聯(lián)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294473號“uMRI 精神影像”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由申請人獨創(chuàng)設計而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顯著性,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uMRI 精神影像”使用在“醫(yī)療器械和儀器;醫(yī)用診斷設備;醫(yī)用磁共振成像(MRI)裝置”等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點,缺乏作為商標注冊應有的顯著性,難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相崢
高麗丹
徐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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