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科思創(chuàng)德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倫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7632374號“covestro”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源于申請人字號,申請人對“COVESTRO”商標享有合法的在先權利,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7695608號“COVESTRO”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系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抄襲,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申請商標經申請人使用已具有極高知名度,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綜上,申請人請求對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jù):申請人官網介紹、申請人商標注冊證據(jù)、申請人商標宣傳使用證據(jù)、相關媒體對申請人報道、申請人所獲榮譽證據(jù)、引證商標被提出無效宣告申請相關證據(jù)、用以證明引證商標所有人具有惡意相關證據(jù)。
經復審查明:截至本案審理時,引證商標仍為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蜂蜜復審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維生素制劑商品屬于類似商品。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字母構成相同,二者若共存于上述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具有知名度并足以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申請人關于引證商標是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抄襲之理由并非本案審理范圍,我局對此不予評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王振宇
吳彤
袁靖涵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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