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遼寧鑫凱精工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誠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399594號“鑫億凱及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1618529號“億凱鑫ykc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處于撤三審理程序之中,商標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申請人請求暫緩審理本案。綜上,申請人請求初步審定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經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處于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程序之中,撤三決定尚未作出,故仍視為合法有效注冊商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鑫億凱”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文字部分“億凱鑫”文字構成相同,僅排列順序不同,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等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市場營銷等服務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同時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使用,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倩
韓秀花
盛麗君
2020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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