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襄陽七彩盛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車道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644892號圖形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648399號商標、第8011509號商標整體尚可區(qū)分,共存于市場不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未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
合議組成員:王志煥
牛敏
張 靜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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