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楊芳
委托代理人:云南第一時間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8540907號“熙和堂”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0183920號商標、第7046024號商標、第16055511號商標、第6788081號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已對引證商標二提起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申請人請求我局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查明:至本案審理之時,引證商標二未被提起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撤銷申請,為在先有效商標。
經(jīng)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務分別構成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的文字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四同時在上述服務上使用,易使消費者混淆,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nèi)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李淑維
張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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