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胡文
委托代理人:陜西企沃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601402號“饞嘴鴨炸串 CHAN ZUI YA ZHA CHUAN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5859093號“饞嘴鴨 鴨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4112498號“楊剛YANGGANG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18285839號“鴨爪爪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9793708號“大笨鴨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宣傳使用材料等作為主要證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饞嘴鴨”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部分“饞嘴鴨”文字構成、呼叫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日間托兒所(看孩子)上與引證商標一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提交本案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申請商標經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可與引證商標一相區(qū)分。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備辦宴席;自助餐廳;快餐館;供應烏冬面和蕎麥面的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活動房屋出租;動物寄養(yǎng);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養(yǎng)老院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區(qū)別較大,不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種或非類似服務上,一般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在備辦宴席;自助餐廳;快餐館;供應烏冬面和蕎麥面的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活動房屋出租;動物寄養(yǎng);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服務上與引證商標一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二至四整體尚可區(qū)分,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備辦宴席;自助餐廳;快餐館;供應烏冬面和蕎麥面的餐館;流動飲食供應;活動房屋出租;動物寄養(yǎng);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飪設備出租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初步審定,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日間托兒所(看孩子)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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