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蒙克雷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識產權咨詢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國際注冊第1450372號“MAYA”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人聲明僅保留“夾克(服裝);有袖或者無袖的夾克;輕便夾克(服裝);棉夾克;防水夾克;羽絨夾克;無袖羽絨馬甲;運動夾克;滑雪夾克”商品上的復審,其余商品予以放棄。商標局引證了第4299620號“MAYA馬可雅仕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國際注冊第1006015號“MAYA FOX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6948289號“春天絲語 SMAYA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第17222370號“maya'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四)、第12122792號“maya's”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至五),引證商標二被提起撤三,申請商標與各件引證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申請人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經(jīng)復審認為,鑒于申請人聲明僅保留“夾克(服裝);有袖或者無袖的夾克;輕便夾克(服裝);棉夾克;防水夾克;羽絨夾克;無袖羽絨馬甲;運動夾克;滑雪夾克”商品上的復審,其余商品予以放棄,故其余商品上的駁回決定已經(jīng)生效,我局不再評述。申請商標復審的“夾克(服裝);有袖或者無袖的夾克;輕便夾克(服裝);棉夾克;防水夾克;羽絨夾克;無袖羽絨馬甲;運動夾克;滑雪夾克”商品與引證商標二、四、五核定使用的“雨衣;童裝;服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及消費對象等方面相近,構成類似服務商品。申請商標為字母“MAYA”,與引證商標二、四、五的字母構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確區(qū)分,已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四、五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故申請商標在復審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二、四、五已分別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申請商標復審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一、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故申請商標使用在上述非類似商品上與引證商標一、三不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25類復審商品上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劉中博
張?zhí)K明
張 穎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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