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霸州市亮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誠專利代理事務所(普通合伙)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5292890號“東方亮潔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5238643號“東方之潔dFZj”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第18033192號“東方亮彩EASTERNLED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二)、第29032463號“東方亮影”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三)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進出口代理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等服務,在服務目的、內容、性質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屬于同一種或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的主要認讀部分“東方亮潔”與引證商標一的主要認讀部分“東方之潔”、引證商標二的主要認讀部分“東方亮彩”、引證商標三“東方亮影”文字構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綜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黃許麗
王超
閆潔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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