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深圳市健美滋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聯(lián)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對我局駁回其第33861189號“自然源泉 NATURE'S SOURCE及圖”商標(以下稱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不服,向我局申請復審。我局予以受理,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復審的主要理由:申請商標與駁回決定中引證的第19126166號“自然源生 聰穎之選及圖”商標、第8514831號“自然泉”商標、第13339087號“NS NATURAL SOURCE GROUP及圖”商標(以下分別稱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構成要素、含義等方面區(qū)別明顯,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存在類似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根據審查一致原則,申請商標理應獲準注冊。申請商標經使用宣傳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已與申請人建立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綜上,請求對申請商標予以初步審定。
申請人在復審程序中提交了相關使用宣傳材料。
經復審認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廣告”等全部復審服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廣告宣傳”等服務屬于類似服務。申請商標由漢字組合“自然源泉”、字母組合“NATURE'S SOURCE”及圖形組成,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在漢字及字母構成、含義等方面相近,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近似標識,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申請商標在上述服務上經實際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已足以與引證商標一至三相區(qū)分。故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一至三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商標案件審理具有個案性,申請人所述其他商標并存注冊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請商標獲準初步審定的當然依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我局決定如下:
申請商標在全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合議組成員:高尚
張爽
王燕
2020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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